會員加入申請協議書

會員協議條文
(請仔細閱讀)
簽署本合約之會員為取得銷售康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見國際)產品的經銷權資格,茲向康見公司申請成為會員,並同意下列條款:

<會員資格與權利限制>
(1)會員填寫會員申請書並購買入會產品,經審通過完成,入會手續後,本合約始生效力。
(2)會員與康見公司簽訂此一具約束力合約時,已足法定年齡,具有行為能力,或未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會員有權銷售康見公司之產品及勞務,但不得聲稱為康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受薪僱員等。
(3)若行使經銷過程中經查證有任何損及本公司名譽、權益或破壞其他會員之權益、個人名譽、組織和諧等情事,本公司有權做必要之裁決處分。會員對所經銷之產品及勞務應信守誠信說明之原則不得誇大不實,並具體說明消費之權益,若因此產生糾紛由會員自行負責。
(4)為保障會員權益及消費者使用安全,會員不得於網站上販售或拍賣公司產品,亦不得提供或銷售康見公司產品及業務輔助品,供他人於零售場所銷售。未經公司授權不得擅自將公司任何著作產品圖檔、LOGO等運用於網路上銷售與推廣。
(5)會員已充分了解,申請人需靠自身努力及經營才能有收穫,不期望任何不勞而獲之得利,康見公司並無任何利益承諾予會員。
(6)會員已詳閱康見公司會員經營規章、佣金制度、公司政策聲明以及名詞定義,並瞭解這些現行規章亦為本協議書之一部分,原承諾遵守其上所有規定及條文。
(7)本人同意康見公司可自行修改佣金制度、康見公司政策聲明、名詞定義,以及會員議約協議條款內容。
(8)康見公司有權查明本人是否違反協議或政策聲明中任何條文,經查明屬實得收回部分或對本人組織之佣金或津貼、或取消本契約協議書、或採取其他政策聲明中所列之處分行動。

<續約>
(1)會員資格自加入日起為期一年,會員應依規定逐年繳交系統作業費新台幣伍佰元/每年,始得繼續享有會員之所有權利。
  (本續約費用得由康見公司於會員資格期滿當期以後產生之獎金中扣抵)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1)會員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2)會員於加入日起三十天內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康見公司將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三十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會員送回之商品,並返還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康見公司之款項。由康見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會員於前條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康見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並以會員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會員所持有之商品。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康見公司依前二條項規定買回會員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該會員所屬上層各級會員,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本公司之義務,康見公司得予扣繳或追回。
(5)會員依前項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康見公司不得向會員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6)終止契約者,康見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商品價值減損,減損辦法依康見公司會員經營規章辦理。

<商品瑕疵擔保及一般退換貨辦法>
(1)會員於康見公司購買之商品若有瑕疵品,得於14日內提出退換貨申請。
(2)可辦理換貨之情況,因運送過程中造成商品短溢、破損、或產品本身包裝損壞。於14日內憑原始發票及完整商品親至各服務中心辦理,換貨商品金額與點值須大於或等於退回商品之金額及點值,換貨若為跨結帳期換貨,其換貨品項不計PV。
(3)會員除自願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另有規定外,一般退貨需於14日內辦理,超過14天不受理一般退換貨。商品完整可全額退費,若有包裝污損得扣原價5%款項,需攜帶發票及出貨單至櫃檯辦理。
(4)退回產品若因可歸責於會員事由,且產品無法再販售者,視產品減損100%耗損,則無法辦理退貨。
    a.已超過保存期限者
    b.產品已開封或已使(食)用者,個人衛生及私密用品經拆膜視同已使用
    c.產品包裝毀損或錯誤使用或存放保管不當者d.蓄意破壞、改造或產品品質已改變者e.提供之退貨資料經查證不實者。
(5)會員因違反國家法令、會員契約、康見公司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康見公司權益之行為,經康見公司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康見公司得拒絕其退貨之申請。
(6)退貨需連同贈品一併退回。
(7)當會員辦理退貨時,康見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會員因原交易所領得及發放之獎金或報酬。該會員所屬上層各級會員,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康見公司之義務,康見公司得予扣繳或追回。

<會員不當行為之禁止與處置>
會員若違反康見公司營業規章或涉有下列行為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置。倘造成康見公司營業之損害會員並應負責賠償責任,並開除其會員資格。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康見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康見公司組織。
(2)假藉康見公司名義以投資分紅模式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營業活動。
(4)從事違反刑法、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5)不得用網路及報紙等公開媒體作徵員招攬會員之行為。
(6)非醫療人員不得有銷售任何醫療產品及項目或任何違反醫療法之行為。
(7)假借他人名義利用投資為由之招攬行為。

<所得稅務申報>
依財政部於民國83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規定,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商品銷售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
會員身份屬於個人身份者,因購買或銷售本公司商品,若產生以下三種所得,必須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會員價未稅)在柒萬柒仟元以下者免申報營利所得,超過柒萬柒仟元以上,應就其超過部分之比例依照進貨淨額明細表上的建議售價全額乘以純益率6%,得出之金額即為營利所得。(財政部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
(2)執行業務所得:個人直銷商因下手經銷商/會員進貨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係屬佣金收入,於所得類別歸為執行業務所得。此所得性質適用於一般經紀人費用率,可於申報時減除20%的必要費用。
(3)其他所得:個人會員直接對康見公司進貨取得之建議售價與經銷價間的零售獎金,康見公司須申報為其他所得,申報時無必要費用可扣除。

<其他>
(1)康見公司本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原則及精神,為因應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業務需要,康見公司保有修正政策及適時修訂任何條款的權利,並將有關修訂條款正式公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立即生效。
(2)本協議書所發生之爭執引發法律訴訟,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個資同意條款>
(1)本人保證於康見公司會員申請書所填資料之正確性,並同意康見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委託之第三人、合作商、上下推薦體系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就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2)會員參加康見公司之經營,包括事業推廣、產品銷售、會員招募與管理、獎金或其他利益發放、教育訓練、表揚等各項行銷活動,均屬康見公司認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資料,且屬其執行業務所必須,本人均同意康見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各類別及細目包括但不限於:C001辨識個人類、C002辨識財務類、C003政府資料中辨識類、C011個人描述類、C021家庭情形類、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類、C024其他社會關係類、C038職業類、C064工作經驗類。
(3)康見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個資蒐集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康見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期間,以及與公司存續之期間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以上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不存在或期限屆滿時,本人得以書面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本人已詳閱申請書正反兩面所載之各項條約內容,並同意遵守配合。
※康見公司會員加盟條約一切依本合約及會員經營規章為主,會員口頭承諾不代表本公司立場,會員應先詳閱並得官網自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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